哪些行为是违规减持?监管如何差异化处罚?证监会就处罚规则征求意见

caij (2) 2026-04-17 19:20:11

每经记者|李蕾    每经编辑|肖芮冬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2015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而随着减持手法不断翻新,旧《证券法》制度供给显得不足,影响了惩治效果的发挥。尤其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后,目前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

4月17日,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转让证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二是规范“违规转让证券”的处罚,针对四种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减持?监管又是如何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的?记者也为大家整理了五大看点,帮助市场主体和行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要求。

看点一:与新《证券法》的调整、《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

2019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违反法律规定”扩张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将规制类型从“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扩张至“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2025年3月1日施行后,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此次证监会总结执法经验,形成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看点二: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规转让分为“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的义务性条款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东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

此次《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对应《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条。

其中,第三条对应的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对应的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对应《规则》第五条。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略低。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第六条)。行为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1、“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2、《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第六条对其单独规定,后文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看点三: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

《规则》还涉及到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

记者注意到,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违法。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看点四: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类型与处罚阶次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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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五: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据了解,首先,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其次,第十三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第十四条明确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封面图片来源:每经媒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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